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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2023-03-20 12:0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1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财综〔2022〕1177号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编制通用指导性目录,强化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四、《目录》将嵌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应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自治区本级各部门要重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的编制,对所计划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做到应报尽报、应填尽填,确保项目要素的完整性。

五、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厅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设置四级目录。

六、《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本级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9月9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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