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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相同,能否认定串通投标?
2025-06-26 15:42  

供应商没有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提供了小微企业名录截图,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两家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完全相同,企业名称(公章)不同,能否认定串通投标?了解供应商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相关的8个问题。



1.采购项目涉及货物、服务,如何判定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答:如果确定为货物采购项目,则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如果确定为服务项目,则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进入评审环节吗?


答:不可以。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如果供应商未依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时,将认定为投标(响应)无效,不会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3.供应商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进行澄清,如何认定?


答:供应商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进行澄清,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处理。如果认定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供应商就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供应商没有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提供了小微企业名录截图,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不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小微企业名录”截图不是法定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要求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事业单位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能否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答:事业单位不是企业,不能参与中小企业划型。因此,应认定事业单位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应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


6.两家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完全相同,企业名称(公章)不同,能否认定串通投标?


答:不能直接认定串通投标。《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内容为货物的制造商,或者工程的承建商,或者服务的承接商的具体情况。当两家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同属一制造商时,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是有可能相同的。


7.招标采购中,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加盖了制造商的公章,如何认定?


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填写并出具(包括盖章)。问题所述,供应商为采购标的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供应商为采购标的代理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签署、盖章规定,投标无效。


8.“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被认定无效,需要告知该投标人原因吗?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审查环节对投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如果是因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导致的投标无效,就应当告知投标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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