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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2024-08-22 16:5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2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财购函〔2024〕537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便于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二、完善中标和成交结果信息公开。自治区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三、及时公开监督检查处罚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要求,及时做好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结果信息发布工作。对于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内蒙古)”上进行公示;对于涉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各级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罚文件印发后,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由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系统”统一发布。

四、清理不平等对待企业政策。对政府采购领域中可能存在的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泄露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在专项整治或监督检查中,各级财政部门违规对不同企业区别设置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对特定企业作出明显具有歧视性的行政处罚等事项。自治区各级采购人、财政部门要认真排查清理,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可以在2024年9月30日前发送fgql@chinalaw.gov.cn或向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人员反映。

五、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自治区各级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六、加快支付采购资金。自治区各级采购人要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各级采购人、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的重要意义,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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