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
近期,我中心频繁接到供应商反馈部分预算单位在电子卖场进行交易时,存在限制或排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为,对电子卖场营商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确保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竞争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询价”交易方式不得限定商品品牌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各预算单位采用“网上询价”交易方式在电子卖场进行交易时,不得指定商品的品牌、型号等,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电子卖场交易活动。
二、不得要求原厂授权或承诺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属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各预算单位在电子卖场通过竞争方式开展交易活动的,不得以“原厂授权” “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等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报名报价。
三、其他限制性条件
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规定禁止对供应商设置的其他限制性条件。
如有预算单位因违反以上事项规定,造成质疑、举报等后果,由预算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联系人:陈亦雯 联系电话:5617263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9月7日